本网消息 为支持和帮助我省灾区群众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日前,省建设厅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确不能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可延长还款期限六个月,在2008年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它信贷支持。
通知还提出,凡受灾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用于重建和修复因灾损毁自住住房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相关规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一个百分点。(王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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