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发[2008]70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现将建设部制定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请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质量安全-政策发布下载)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认真学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二、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本地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情况制定监督工作方案,贯彻落实《工作导则》的要求,加大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职责,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对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加强对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质量的监督验收工作。
三、严格按照我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06]107号)和《关于实行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建发[2006]83号)要求对进场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及建筑物综合保温性能等进行省级确认登记核查和检测,对未经省级确认登记和检测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构配件坚决清除出场,节能检测不合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建筑节能分部验收。
四、凡在2007年10月1日后开工的工程,建筑节能分部验收要按照《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节能专项验收应同时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上报我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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